法規名稱: 臺南市政府辦理國民年金被保險人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認定審核作業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2月2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5年2月22日臺南市政府府社助字第1050171821號令修正發布第 2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南市 / 社政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二、申請本資格之認定者(以下簡稱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府社
    會局或戶籍所在地區公所提出申請:
    (一)申請表。
    (二)國民身分證影本。
    (三)學生證、定期給付之退休金(俸)、遺屬撫卹金、失業給付、
          外籍配偶居留證、身心障礙手冊等其他證明文件影本。
    (四)委託代理人者,應檢附委託書及代理人之身分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