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申請本資格之認定者(以下簡稱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府社 會局或戶籍所在地區公所提出申請: (一)申請表。 (二)國民身分證影本。 (三)學生證、定期給付之退休金(俸)、遺屬撫卹金、失業給付、 外籍配偶居留證、身心障礙手冊等其他證明文件影本。 (四)委託代理人者,應檢附委託書及代理人之身分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