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中低收入老人重病住院看護費用補助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4月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8年4月3日臺南市政府府社老字第1080399177號令修正發布第2 點至第5點,並自108年5月1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南市 / 社政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二、本市年滿六十五歲以上,符合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請領資
    格者,得申請本補助。但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或聘僱之
    看護未具有照顧服務員資格、為申請人三親等以內親屬者,不得請領
    本項補助。

三、本補助費用核實計算,每人每日最高補助新臺幣八百五十元整,每年
    度最高補助新臺幣九萬元整。
    前項所稱之每日,指以二十四小時計之。

四、申請人應於就醫後或出院日起三個月內,填具申請表並檢具下列文件
    ,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提出申請:
  (一)申請表。
  (二)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證明。
  (三)醫療院所診斷證明書正本。(應載明入出院日期;如有入住隔離
        或加護病房者請加註起迄日期。)
  (四)看護費用收據正本(須載明看護起迄日期及時間、班別單價、日
        數(或班、時數)、總金額)(附件一)。
  (五)看護員身分證影本及照顧服務員訓練結業證書影本各一份。
  (六)領款人之郵局或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及領款收據(附件三)。
    申請人因故無法申請時,得委託他人、機構或醫院代為申請、具領補
    助。委託他人申請者,應填具授權書(附件二)。
    申請人死亡時,由其繼承人申領。法定繼承人有二人以上時,應檢附
    共同委任及切結書(附件四),由其中一人請領。

五、區公所受理申請時,應就應備文件及區公所審核欄位予以初核後,函
    報本府核定。
    本府依申請書面資料予以審核,經審核符合補助資格者,辦理補助費
    之核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