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市年滿六十五歲以上,符合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請領資
格者,得申請本補助。但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或聘僱之
看護未具有照顧服務員資格、為申請人三親等以內親屬者,不得請領
本項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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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補助費用核實計算,每人每日最高補助新臺幣八百五十元整,每年
度最高補助新臺幣九萬元整。
前項所稱之每日,指以二十四小時計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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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人應於就醫後或出院日起三個月內,填具申請表並檢具下列文件
,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提出申請:
(一)申請表。
(二)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證明。
(三)醫療院所診斷證明書正本。(應載明入出院日期;如有入住隔離
或加護病房者請加註起迄日期。)
(四)看護費用收據正本(須載明看護起迄日期及時間、班別單價、日
數(或班、時數)、總金額)(附件一)。
(五)看護員身分證影本及照顧服務員訓練結業證書影本各一份。
(六)領款人之郵局或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及領款收據(附件三)。
申請人因故無法申請時,得委託他人、機構或醫院代為申請、具領補
助。委託他人申請者,應填具授權書(附件二)。
申請人死亡時,由其繼承人申領。法定繼承人有二人以上時,應檢附
共同委任及切結書(附件四),由其中一人請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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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區公所受理申請時,應就應備文件及區公所審核欄位予以初核後,函
報本府核定。
本府依申請書面資料予以審核,經審核符合補助資格者,辦理補助費
之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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