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政府社會局社會福利資訊資料使用管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6月2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3年6月27日臺南市政府社會局南市社政字第1030603433號函修 正發布第1點、第3點、第6點、第8點至第10點,自103年6月27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南市 / 社政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一、臺南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規範及維護衛生福利部社會福
    利資訊系統暨執行業務所得個人社會福利資訊資料安全,依行政院及
    所屬各機關資訊安全管理要點及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訂定本使用管
    理要點。

三、使用者管理:
  (一)各科室對公務上保有之社會福利資訊資料應妥善保存,非承辦人
        不得擅自利用他人之帳號、密碼進入電腦系統下載存取。
  (二)使用者不得以自己或他人之帳號、密碼,進入系統查詢、下載或
        存取與承辦案件無關之個人資料。
  (三)使用者應自行妥善保管帳號及密碼,不得借予他人使用,並應注
        意不定期更換密碼。
  (四)本局社會福利資訊資料限於公務使用,使用者需妥善保管、審慎
        使用,並不得為非法輸出、干擾、變更、刪除或妨害個人資料檔
        案之正確。
  (五)各級業務主管,應負責督導所屬員工之資訊作業安全,發現有不
        法或不當行為時,應向政風單位通報處理。

六、社會福利資訊資料之利用與提供:
  (一)本局以外之公務機關因公務需要,要求提供社會福利資訊資料或
        個人資料檔案時,應備具機關公文書敘明理由,經承辦單位審核
        符合法令規定,送會政風室後簽請局長核可以密件提供。
  (二)各級民意代表因服務需要,要求提供社會福利資訊資料時,如內
        容涉及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應經由所屬民意機關備具機關公文
        書敘明理由,經承辦單位審核符合法令提供規定,送會政風室後
        簽請局長核可以密件提供。
  (三)非公務機關要求本局提供社會福利資訊資料者,業務單位應先經
        個案審核後簽註准予提供之法令依據、意見,送會政風室後簽請
        局長核定。
  (四)承辦單位提供上述社會福利資訊資料時,應於公文書上註明本件
        係應保密之資訊資料,請使用機關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辦理,
        或妥慎處理運用等語。
  (五)與非公務機關如有委託關係,應註明委託關係終止或解除時,個
        人資料載體之返還,及受託者履行委託契約以儲存方式而持有之
        個人資料之刪除。

八、資訊使用管理稽核作業程序:
  (一)資訊機密維護及稽核使用管理事項,由政風室會同資訊系統業務
        承辦人辦理;使用單位主管或系統管理者,發現違法使用內政部
        社會福利資訊系統或個人社會福利資訊情事,應通知本局政風室
        處理。
  (二)使用單位應配合本局資訊系統業務承辦人及政風室,綜合分析本
        機關使用管理資訊之員工安全警覺程度、機關主、客觀環境及各
        項資訊安全軟、硬體設備、影響本機關資訊安全事件之改善情形
        等,擬訂稽核計畫查核使用情形,並以政風室為主政單位。
  (三)稽核計劃內容應包括:稽核目的、稽核時間、稽核項目、受稽核
        單位、稽核人員編組、稽核方法與進行程序,稽核結果處理、行
        政支援事項等。
  (四)稽核單位應依據稽核結果,就優、缺點及改進措施提出書面意見
        ,簽奉局長核定後,通知缺失單位確實檢討改進,必要時得實施
        複查。

九、法律責任:
  (一)故意未依規定使用本局社會福利資訊資料,致違反個人資料保護
        法規定,依相關法規負行政或刑事責任。
  (二)使用本局社會福利資訊資料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致當事人
        權益受損因而負國家賠償責任,使用人如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
        本局對之有求償權。

十、本要點如有牴觸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資訊安全管理要點及個人資料保
    護法規定時,依該法令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