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政府居家式托育服務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0年12月22日臺南市政府府社兒字第1101546266號函修正發布 第3點、第7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南市 / 社政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三、本會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市長兼任;一人
    為副召集人,由市長指定副秘書長以上層級之人員兼任;其他委員由
    市長就下列人員聘(派)之:
    (一)學者、專家三人至五人。
    (二)本市居家托育服務中心代表一人至二人。
    (三)本市送居家托育幼兒之家長代表二人。
    (四)組織章程訂有兒童及少年福利、婦女福利、托育或保育服務業
          務之民間機構或團體代表二人至三人。
    (五)本市居家式托育人員現職代表一人至二人。
    (六)本府社會局、衛生局、勞工局、主計處及消費者保護官代表二
          人至三人。
    前項第一款之學者、專家,應就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遴聘之:
    (一)曾任或現任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國內、外大專校院講師職務以上
          ,講授幼兒、幼教、兒童福利、社會工作、法律相關專門學科
          二年以上之人員。
    (二)具有與本會任務相關領域之專門知識或技術,並有二年以上實
          務經驗之人員。
    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但代表機關(構)、團體出
    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聘(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本會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七、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社會局相關經費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