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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南市急難救助認定基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8月1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1年8月17日臺南市政府府社助字第 1010685153A號令廢止,自 101年8月14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南市
/
社政類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101年2月15日臺南市政府府社助字第 1010136557A號令訂定發布 全文2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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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101年8月17日臺南市政府府社助字第 1010685153A號令廢止,自 101年8月14日生效
附件下載
附表-臺南市急難救助認定基準表
法規異動
廢止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