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政府辦理失能者輔助器具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補助審核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9月2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3年9月29日臺南市政府府社照字第1030726029號令修正發布第 4點,自103年9月29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南市 / 社政類

法規異動

修正

四、補助對象經本中心評估符合資格後,應檢具下列文件提出申請:
  (一)購買輔助器具:
        1.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
        2.最近三個月內專業治療師評估報告正本。
  (二)租借輔助器具:
        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
  (三)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
        1.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
        2.最近三個月內專業治療師評估報告正本。
        3.改善房屋之建物所有權狀、建物謄本、房屋稅籍資料或房屋稅
          繳稅證明文件影本。補助對象為租賃者或非屋主,應加附屋主
          同意改善書及租賃或借用房屋期滿日距申請補助日逾一年六個
          月以上之契約書影本。
        4.購買電話閃光震動器、門鈴閃光器、無線震動警示器、電話擴
          音器、火警閃光警示器或可攜帶斜坡板者免附前目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