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本會置委員十四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市長指定之;一
人為副召集人,由本府社會局局長兼任,其他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
聘(派)之:
(一)本府所屬各機關代表四人至五人。
(二)律師、會計師及建築師、土木技師或結構技師共三人。
(三)社會公正人士二人。
(四)災區民眾代表三人。
前項第三款之社會公正人士,應就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遴聘之:
(一)現任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國內、外大專校院講師職務以上,講授
社會工作相關專門學科二年以上之人員。
(二)本市立案之社政業務財團法人、宗教財團法人或依人民團體法
設立登記之社會團體之代表,其設立宗旨、目的及主要任務係
為從事兒童、少年、老人、婦女或身心障礙等社會福利業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