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政府社會局先行支付老人保護安置費用案件追償作業原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7日臺南市政府社會局南市社老字第 1091079086號函 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8點,並自即日生效 (原名稱:臺南市政府先行支付老 人保護安置費用案件追償作業原則)
法規體系: / 臺南市 / 社政類

法規異動

修正

八、返還義務人經行政處分或專案分期核准後,拒不返還者,將依法移送
    行政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