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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南市政府社會局先行支付老人保護安置費用案件追償作業原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7日臺南市政府社會局南市社老字第 1091079086號函 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8點,並自即日生效 (原名稱:臺南市政府先行支付老 人保護安置費用案件追償作業原則)
法規體系:
/
臺南市
/
社政類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108年9月25日臺南市政府社會局南市社老字第1080976407號函訂 定發布全文7點,並自108年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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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7日臺南市政府社會局南市社老字第 1091079086號函 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8點,並自即日生效 (原名稱:臺南市政府先行支付老 人保護安置費用案件追償作業原則)
法規異動
修正
八、返還義務人經行政處分或專案分期核准後,拒不返還者,將依法移送 行政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