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維護個人資料安全稽核作業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3月3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9年3月30日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南市警政字第 1090159679號函 修正發布第2點至第8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南市 / 警政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二、本局成立個人資料安全稽核小組(以下簡稱資安小組),由政風室、
    資訊室、防治科及相關單位六至十人組成,辦理所屬機關個人資料安
    全外部稽核作業。

三、本局所屬各機關成立個人資料安全執行小組(以下簡稱執行小組),
    由保防、督察、防治等單位及資訊人員四至六人組成,執行該機關個
    人資料安全內部稽核作業。

四、本局暨所屬各機關辦理本作業規定(不)定期稽核,依下列相關規定
    實施:
    (一)警察機關公務機密維護實施規定。
    (二)警察機關資通安全實施規定。
    (三)警政日誌管理系統作業規定。
    (四)警用行動電腦使用管理要點。
    (五)戶役政資料電子閘門系統作業管理規定。
    (六)其他與警察機關公務機密維護相關之規定。

五、為了解所屬各機關辦理個人資料安全及公務機密維護工作執行情形,
    本局資安小組每月至少稽核所屬機關一次,並得於稽核前調閱員警於
    內政部警政署各警政資訊系統查詢之紀錄檔,抽核員警查詢有無違常
    異狀。
    所屬各機關執行小組每月應辦理該機關資料安全內部稽核作業至少一
    次,並對員警查詢各警政資訊系統紀錄檔予以抽檢,發現異常查詢情
    形,應深入查處。

六、本局資安小組實施外部稽核程序為書面稽核及實地檢測,稽核事項如
    下:
    (一)主官宣導紀錄。
    (二)資安教育訓練。
    (三)資產分類控制。
    (四)表單文件管理。
    (五)內部稽核複核。
    (六)查詢紀錄抽核。
    (七)外洩資料清除。
    (八)實機安全檢測。
    (九)考詢相關規定。
    (十)其他必要之稽核事項所屬各機關實施該機關內部稽核準用上開
          事項辦理。

七、本局資安小組每月外部稽核作業完成後,應就稽核結果簽報首長核閱
    ,並依規定期程彙整資料安全稽核小組成果表陳報內政部警政署。所
    屬各機關執行小組每月實施內部稽核後,應就稽核情形簽報首長核閱
    後報局核備。

八、有關辦理個人資料安全稽核獎懲事宜,承辦人每半年嘉獎二次,餘協
    辦人員於嘉獎四次範圍內辦理敘獎。稽核發現違反警察機關公務機密
    維護相關規定情事,得依警察人員獎懲標準等規定簽陳首長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