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受理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作業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日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南市警外字第1040632726號令修 正發布第1點、第4點及第5點附表二,並自104年9月6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南市 / 警政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一、依據
  (一)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
  (二)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收費標準。
  (三)內政部警政署一百年一月十八日警署外字第一0000六八八0
        八號函。
  (四)內政部警政署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八日警署外字第一0二00五
        二八三五號函。
  (五)內政部警政署一百零二年十一月十三日警署外字第一0二0一六
        六七二三號函。
  (六)內政部警政署一百零三年六月十二日警署外字第一0三0一0五
        四0一號函。
  (七)內政部警政署一百零四年十月十三日警署外字第一0四0一五九
        三0八號函。

四、受理作業流程
  (一)受理單位:本局外事科、各分局防治組。
  (二)申請對象:
        1.現(曾)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
        2.於臺灣地區曾有居(停)留紀錄者。
  (三)受理方式:
        1.臨櫃申辦:由申請人或委託代理人向第一款所列之單位申辦。
        2.網路申辦:由本局外事科受理。
        3.傳真申辦:由本局外事科受理。
        4.郵寄申辦:由本局外事科受理。
  (四)應備文件:
        1.申請書一份(網路申請者除外)。申請人若曾更改姓名者,請
          將原姓名填入更改姓名欄;申請人如需加註英文姓名,需於申
          請書內填妥,並按照護照上英文姓名填寫,但不需英文證明者
          可免填。
        2.臺灣地區有戶籍國民應備國民身分證正、影本或戶口名簿正、
          影本各一份(正本驗畢退還,另須出示有照片之證件);臺灣
          地區無戶籍國民、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需檢附中華民
          國地區居留證或內政部移民署核發之其他相關證件正本及影本
          各一份(正本驗畢退還),外國人則以護照或外僑居留證代之
          (影本留存,正本驗畢發還),其應備證件如附表一。
        3.委託他人申請者應於申請書上填妥委託書,並由受委託者備妥
          委託者之私章及第二目所述之文件以利作業,申請人為未成年
          者應由其法定代理人為之。
  (五)收費及退費事項:
        1.依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收費標準規定,證明書費用每份新臺幣一
          百元;同一次申請二份以上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者,自第二份
          起每份收費新臺幣二十元。
        2.前款所稱同一次申請二份以上者,係指所申請之警察刑事紀錄
          證明,其內容均為相同之記載。
        3.申請人因故撤回申請或有不予核發之情形而請求退費時,由本
          局依相關會計程序辦理。

五、分工單位及事項
  (一)各分局防治組:
        1.受理民眾申請案件應隨到隨辦,對申請人所檢附之相關證件詳
          加核對,如有錯漏或不合申請要件者應委婉說明,並一次告知
          該完整要件及通知更正或補件。
        2.受理臨櫃申請案件,開立收據,並於翌日上午將申請書(附掛
          號郵資之信封)、應繳證件影本、證書費及收據以公文交換方
          式彙送至本局外事科辦理後續事宜。
        3.受理臨櫃申請案件,應設申請登記簿及公文傳遞簽收簿,條列
          當日受理明細,並經本局外事科、分局核對無誤後於簽收簿簽
          收,以利日後管理及查考。
        4.若各分局收據用罄,函請本局外事科核發收據。
        5.若民眾未備妥掛號回郵郵資及信封,得由各分局協助處理。
        6.接獲郵寄或傳真申請案件,逕轉外事科辦理。
        7.各分局受理民眾申請時,不得拒絕他轄(含他縣、市)民眾之
          申請。
  (二)外事科:
        1.受理臨櫃、郵寄、傳真暨網路申請案件。
        2.彙整各分局申請書,查詢刑案紀錄、製證、發證及郵寄。
        3.刑案紀錄有疑義時,檢具相關資料函報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
          局補正。
        4.函發各分局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收據,並請各分局承辦人簽收。
        5.證書規費繳費憑證統一報核。
        6.受理民眾退費、疑義(如製證、發證、異議等問題)答詢等。
        7.申請書、收據檔案彙整。
        8.其他。
  (三)前二款其作業流程如附表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