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小組置諮詢委員十三人至二十一人,由局長商請學者、律師或指派 本局具法學素養人員擔任。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
五、諮詢委員為無給職。但外聘諮詢委員於出席本局各項會議或蒞局接受 法律諮詢時,得依規定支領必要交通費、出席費;或受委託辦理其他 法律諮詢業務時,依律師公會酬金收受標準,酌付(減)酬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