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法律諮詢服務小組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月3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7年1月30日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南市警法字第1070046342號函修 正發布第3點、第5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南市 / 警政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三、本小組置諮詢委員十三人至二十一人,由局長商請學者、律師或指派
    本局具法學素養人員擔任。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

五、諮詢委員為無給職。但外聘諮詢委員於出席本局各項會議或蒞局接受
    法律諮詢時,得依規定支領必要交通費、出席費;或受委託辦理其他
    法律諮詢業務時,依律師公會酬金收受標準,酌付(減)酬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