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性騷擾事件得責請督察單位先行調查,並擬具調查意見後,移由本局
所屬各機關(單位)承辦單位召開調查小組會議審議及辦理後續事宜
。但機關首長如涉及性騷擾事件,應交由具指揮監督權限之上級機關
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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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性騷擾事件之申訴調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調查人員應自行迴避
︰
(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
曾有此關係者為事件之當事人時。
(二)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
同義務人之關係。
(三)現為或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
(四)於該事件,曾為證人、鑑定人。
性騷擾事件申訴之調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當事人得申請迴避︰
(一)有前項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
(二)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調查有偏頗之虞。
前項申請,應舉其原因及事實,向調查小組為之,並應為適當之釋
明;被申請迴避之調查人員,對於該申請得提出意見書。被申請迴
避之調查人員在調查小組就該申請事件為准駁前,應停止調查工作
。但有急迫情形,仍應為必要處置。
調查人員有第一項所定情形不自行迴避,而未經當事人申請迴避者
,應由調查小組命其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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