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管制規定:
(一)內勤人員(含約聘僱人員)支給加班費時數上限如下:
1.上班日不超過四小時。
2.放假日及例假日不超過八小時。
3.每月以不超過十小時為限(視本局經費酌予增減核支加班費
時數,但每月最高仍不得逾二十小時);如確因工作特殊需
要專案加班,應依臺南市政府分層負責明細表及臺南市政府
所屬各機關人事業務分層負責明細表所定核定層級核准後辦
理。
(二)加班須由主管視業務需要事先覈實指派,填具加班事前申請表
或輸登差勤電子表單系統加班指派單,並依規定簽到、退或於
電子系統刷到、退;未依規定簽(刷)到、退者,該時段不得
報支業務加班費或補休假及行政獎勵。
(三)員工經依規定指派加班,請鼓勵選擇在加班後一年內補休假或
獎勵,不另支給加班費。
(四)為落實控管業務加班之執行,中午休息時段不得報支業務加班
費,如有特殊理由應陳請機關主官核准。
(五)為杜絕浮濫、虛報之情事,本局督察室、會計室、人事室隨時
派員抽查加班情形,如有虛報,一經查明從嚴追究責任。
(六)外勤員警超勤加班適用「警察機關外勤員警超勤加班費核發要
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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