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小組置委員十一至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局局長兼任,
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局副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下列人員派(聘)
兼之,且任一性別委員比例達三分之一以上:
(一)本局主任秘書。
(二)本局督察室督察長。
(三)本局秘書室主任。
(四)本局人事室主任。
(五)本局女性員工代表四至六人。
(六)性別平等教育專家學者及婦女團體代表一至二人(外聘委員應
為現任臺南市政府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性別平等及婦女權益
促進委員會或性別人才資料庫之專家學者)。
本局女性員工、專家學者及婦女團體代表由本局人事室提供名冊簽陳
局長圈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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