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性別平等工作小組設置及審議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0年11月23日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南市警人字第1100632173號函 修正發布第3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南市 / 警政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三、本小組置委員十一至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局局長兼任,
    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局副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下列人員派(聘)
    兼之,且任一性別委員比例達三分之一以上:
    (一)本局主任秘書。
    (二)本局督察室督察長。
    (三)本局秘書室主任。
    (四)本局人事室主任。
    (五)本局女性員工代表四至六人。
    (六)性別平等教育專家學者及婦女團體代表一至二人(外聘委員應
          為現任臺南市政府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性別平等及婦女權益
          促進委員會或性別人才資料庫之專家學者)。
    本局女性員工、專家學者及婦女團體代表由本局人事室提供名冊簽陳
    局長圈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