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政府觀光旅遊局對民間團體補助作業規範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4月1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9年4月16日臺南市政府觀光旅遊局南市觀銷廣字第1090436334 A號令修正發布第6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南市 / 交通類

法規異動

修正

六、申請補助案件審查標準與作業程序:
    (一)受理單位受理申請補助案件後,審核簽註有無超過標準、與計
          畫無關或不符規定項目。
    (二)簽註擬補助之預算科目、金額、原始憑證核銷方式、採購文件
          保存之場所及適用政府採購法之範圍;其補助金額三萬元以下
          者,簽奉本局局長核定辦理外,餘受理單位須檢附年度核定對
          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支用情形表(詳附表)並簽報臺南
          市政府核定辦理;經核定不予補助者,應將函復公文副知市長
          室及秘書長室。
    (三)受理單位應將核定結果併同前項內容及本規範必要通知之事項
          ,另以書面通知。不符本規範而不予補助者,其情形得補正者
          ,應一次敘明其具體補正事項。
    (四)若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者,應明列全部經費
          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通知補正。如有隱匿
          不實或造假情事者,撤銷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五)同一案件向本局提出申請補助,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