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申請補助案件審查標準與作業程序:
(一)受理單位受理申請補助案件後,審核簽註有無超過標準、與計
畫無關或不符規定項目。
(二)簽註擬補助之預算科目、金額、原始憑證核銷方式、採購文件
保存之場所及適用政府採購法之範圍;其補助金額三萬元以下
者,簽奉本局局長核定辦理外,餘受理單位須檢附年度核定對
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支用情形表(詳附表)並簽報臺南
市政府核定辦理;經核定不予補助者,應將函復公文副知市長
室及秘書長室。
(三)受理單位應將核定結果併同前項內容及本規範必要通知之事項
,另以書面通知。不符本規範而不予補助者,其情形得補正者
,應一次敘明其具體補正事項。
(四)若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者,應明列全部經費
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通知補正。如有隱匿
不實或造假情事者,撤銷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五)同一案件向本局提出申請補助,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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