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申請在本市都市計畫住宅區設置旅館,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旅客主要出入口之樓層應設門廳及會客場所。
(二)非整棟建築物使用者,應設單獨出入口。
(三)非整棟建築物使用者,應得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之同意。
(四)建築物應面臨實際供公眾通行寬度八公尺以上之道路(即道路
與側溝合計寬度達八公尺以上)。但其道路寬度在四公尺以上
未滿八公尺者,得按規定寬度自建築線退縮建築,且退縮地不
得計入法定空地面積,不得建造圍牆、排水明溝及其他雜項工
作物。
(五)基地跨越商業區者,得合併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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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在本市都市計畫住宅區設置旅館,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府觀光
旅遊局提出:
(一)申請書。
(二)建築設計圖說,應包括下列資料:
1.位置圖:其比例尺不得小於六百分之一,並載明基地之位置
、方位、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
2.配置圖: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二百分之一,並載明基地之現況
、方位、地號、境界線、建築線、建築物之配置、臨接道路
之名稱及寬度。
3.各層平面圖: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二百分之一。
(三)新建建築物申請設置者,並應檢具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地籍圖謄本、建築線指定或指示圖、土地登記簿謄本、土地
使用權同意書。
(四)既有建築物申請設置者,並應檢具建築物使用執照、土地登記
簿謄本、建築改良物登記簿謄本、建築線指定或指示圖、都市
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及建築物使用同意書。
(五)前點第四款之道路為申請人以外之私人所有者,須檢具該道路
之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土地登記簿謄本、地籍圖謄本
及土地使用同意書。
前項第三款至第五款土地登記簿謄本、地籍圖謄本、建築線指定或指
示圖、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及建築改良物登記簿謄本,應以申
請日前八個月內取得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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