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都市計畫住宅區旅館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6月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5年6月8日臺南市政府府觀業字第1050576356A號令修正發布第 4點、第5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南市 / 交通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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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異動

修正

四、申請在本市都市計畫住宅區設置旅館,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旅客主要出入口之樓層應設門廳及會客場所。
    (二)非整棟建築物使用者,應設單獨出入口。
    (三)非整棟建築物使用者,應得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之同意。
    (四)建築物應面臨實際供公眾通行寬度八公尺以上之道路(即道路
          與側溝合計寬度達八公尺以上)。但其道路寬度在四公尺以上
          未滿八公尺者,得按規定寬度自建築線退縮建築,且退縮地不
          得計入法定空地面積,不得建造圍牆、排水明溝及其他雜項工
          作物。
    (五)基地跨越商業區者,得合併使用。

五、申請在本市都市計畫住宅區設置旅館,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府觀光
    旅遊局提出:
    (一)申請書。
    (二)建築設計圖說,應包括下列資料:
          1.位置圖:其比例尺不得小於六百分之一,並載明基地之位置
            、方位、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
          2.配置圖: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二百分之一,並載明基地之現況
            、方位、地號、境界線、建築線、建築物之配置、臨接道路
            之名稱及寬度。
          3.各層平面圖: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二百分之一。
    (三)新建建築物申請設置者,並應檢具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地籍圖謄本、建築線指定或指示圖、土地登記簿謄本、土地
          使用權同意書。
    (四)既有建築物申請設置者,並應檢具建築物使用執照、土地登記
          簿謄本、建築改良物登記簿謄本、建築線指定或指示圖、都市
          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及建築物使用同意書。
    (五)前點第四款之道路為申請人以外之私人所有者,須檢具該道路
          之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土地登記簿謄本、地籍圖謄本
          及土地使用同意書。
    前項第三款至第五款土地登記簿謄本、地籍圖謄本、建築線指定或指
    示圖、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及建築改良物登記簿謄本,應以申
    請日前八個月內取得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