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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南市大量傷病患救護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4月1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1年4月18日臺南市政府府法規字第 1010303343C號公告廢止繼 續適用,並自101年4月20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南市
/
衛生類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0年9月3日臺南市政府九十南市法行字第228226號令訂定發布全 文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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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7年10月 7日臺南市政府南市行法字第 09726060260號令修正發 布全文11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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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臺南市政府府法規字第0990360003號公告自99年12 月25日繼續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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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101年4月18日臺南市政府府法規字第 1010303343C號公告廢止繼 續適用,並自101年4月20日生效
法規異動
廢止1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