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核准分期繳納行政罰鍰之期數,應依下列標準為之:
(一)罰鍰金額未滿新臺幣五萬元之案件,得分二期至十二期繳納。
(二)罰鍰金額新臺幣五萬元以上,未滿新臺幣二十萬元之案件,得分
二期至十八期繳納。
(三)罰鍰金額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未滿新臺幣一百萬元之案件,得
分二期至二十四期繳納。
(四)罰鍰金額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之案件,得分二期至三十六期繳納
。
依一定之事實,足認其情形特殊,而有延長分期繳納期數之必要者,
本局得專案簽請機關首長核定之。
前二項所稱之分期,每一期為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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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經本局核准分期繳納者,應以府文為之,並於文中載明下列事項:
(一)依據本要點核准分期繳納之意旨。
(二)核准分期之期數,每一期為一個月及每一個月應繳納之金額。
(三)義務人未依期限繳納者,視為拒絕繳納,本府得廢止原核准分期
繳納之處分,並移送強制執行之意旨。
(四)其他必要記載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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