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政府衛生局辦理行政罰鍰分期繳納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月2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3年1月29日臺南市政府衛生局南市衛企字第1030023809號函修 正發布第3點、第4點,並自103年2月5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南市 / 衛生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三、核准分期繳納行政罰鍰之期數,應依下列標準為之:
  (一)罰鍰金額未滿新臺幣五萬元之案件,得分二期至十二期繳納。
  (二)罰鍰金額新臺幣五萬元以上,未滿新臺幣二十萬元之案件,得分
        二期至十八期繳納。
  (三)罰鍰金額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未滿新臺幣一百萬元之案件,得
        分二期至二十四期繳納。
  (四)罰鍰金額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之案件,得分二期至三十六期繳納
        。
    依一定之事實,足認其情形特殊,而有延長分期繳納期數之必要者,
    本局得專案簽請機關首長核定之。
    前二項所稱之分期,每一期為一個月。

四、經本局核准分期繳納者,應以府文為之,並於文中載明下列事項:
  (一)依據本要點核准分期繳納之意旨。
  (二)核准分期之期數,每一期為一個月及每一個月應繳納之金額。
  (三)義務人未依期限繳納者,視為拒絕繳納,本府得廢止原核准分期
        繳納之處分,並移送強制執行之意旨。
  (四)其他必要記載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