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政府心理衛生及自殺防治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月1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1年1月12日臺南市政府府衛心字第1110063339號函修正發布名 稱及第2點至第9點,並自即日生效(原名稱:臺南市政府心理衛生中心設置 要點)
法規體系: / 臺南市 / 衛生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策劃、協調與推動本市心理健康照護及自殺防治工作。
    (二)整合本府各局處相關資源,擬定心理健康照護及自殺防治實施
          計畫,落實實施成果。
    (三)研擬自殺未遂通報個案後續關懷系統網絡建置,協調及整合網
          絡資源。
    (四)推動社區落實自殺防治工作。

三、本會置委員十六人至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市長兼任;一人
    為副召集人,由副市長兼任;其他委員,除本府衛生局(以下簡稱衛
    生局)局長、本府警察局局長、本府消防局局長、本府民政局局長、
    本府教育局局長、本府社會局局長、本府勞工局局長、本府新聞及國
    際關係處處長為當然委員外,由市長聘請醫療院所代表二人、專家學
    者二人至三人及民間機構代表二人擔任。
    前項醫療院所代表、專家學者及民間機構代表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現任或曾任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國內、外大專校院助理教授職務
          以上,講授本會任務相關領域學科二年以上之人員。。
    (二)現任或曾任立案之醫療相關團體理事長、主任、秘書長、總幹
          事、理事、監事、執行長或會長。
    (三)從事精神醫療、精神醫學、自殺防治、心理學、災難心理學、
          憂鬱症防治、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成癮治療、心理治療或
          諮商等相關領域事務二年以上之人員。
    第一項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聘
    (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但代表機關、機構或團體出任者,應隨
    其本職進退。

四、本會置執行長一人,由衛生局局長兼任;執行秘書一人,由衛生局副
    局長兼任;執行總幹事一人,由衛生局心理健康科科長兼任。

五、本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進行期中與期末工作檢討會議,由召集人召
    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視實際需要召開臨時會議。召集人因故不能出
    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時,由衛生局
    局長擔任主席。
    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並得視實際需要邀請或指定相關人員列席
    。

六、本會設五組,分別為:預防宣導組由教育局、民政局、農業局、新聞
    及國際關係處負責;緊急救護組由警察局及消防局負責;醫療關懷組
    由衛生局負責;福利救助組由社會局及勞工局負責;綜合規劃組由衛
    生局負責。
    本會各組業務任務與分工如下:
    (一)預防宣導組:
          1.促進民眾心理健康及自殺防治宣導。
          2.推動校園心理健康、生命教育及自殺防治。
          3.社區照顧關懷服務及社區志工培訓。
          4.電台、電視頻道、網站、平面媒體及電子等媒體之心理健康
            宣導及含世界衛生組織之自殺報導六要與六不之原則。
          5.協助辦理心理健康月活系列活動。
          6.其他本會屬預防宣導組事項。
    (二)緊急救護組:
          1.自殺威脅者、自殺未遂者及自殺死亡者之通報、危機處理及
            緊急送醫。
          2.協助自殺死亡者司法相驗時,將自殺死亡者死亡歸因實證及
            自殺遺屬聯繫資料,經遺屬同意後通報衛生局以利自殺遺族
            關懷服務。
          3.協助辦理心理健康月活系列活動。
          4.其他本會屬緊急救護組事項。
    (三)醫療關懷組:
          1.自殺高風險、自殺未遂及自殺死亡之個案管理服務。
          2.自殺個案資源網絡連結與轉銜服務。
          3.自殺遺族關懷訪視服務。
          4.定期召開特殊個案討論會。
          5.辦理心理健康促進及自殺防治醫療輔導考核。
          6.辦理心理健康月活系列活動。
          7.其他本會屬醫療關懷組事項。
    (四)福利救助組:
          1.提供自殺高風險者、自殺未遂者之生活扶助、急難救助等社
            會福利事項。
          2.提供自殺高風險者、自殺未遂者之工作媒合及職業訓練等事
            項。
          3.針對通報高風險家庭之自殺風險個案,提供積極關懷訪視與
            服務。
          4.提供心理支持與追蹤關懷。
          5.協助辦理心理健康月活系列活動。
          6.其他本會屬福利救助組事項。
    (五)綜合規劃組:
          1.每年召開心理健康推動會兩次。
          2.定期召開網絡單位業務聯繫及進度報告。
          3.依據各年齡層及自殺方法之特性,規劃自殺防治策略。
          4.策劃心理健康促進及心理健康月系列活動。
          5.辦理珍愛生命守門人教育訓練。
          6.建立本市自殺實證資料分析。
          7.其他本會屬綜合規劃組事項。

七、本會當然委員、兼任人員及外聘委員均為無給職。

八、本會決議事項,應送請相關機關、機構或團體辦理。

九、本會所需經費,由衛生局及相關機關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