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重大食品安全稽查及取締業務, 特依臺南市食品安全管理自治條例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設置食品安全 聯合稽查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四、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衛生局副局長兼任;秘書一人,由本 府衛生局食品藥物管理科科長兼任;幹事若干人,由教育局、農業局 、經濟發展局、環境保護局、警察局、新聞及國際關係處、法制處、 消費者保護官及政風處指派一至二人、衛生局指派四人兼任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