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政府食品安全聯合稽查小組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3月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5年3月1日臺南市政府府衛食藥字第 1050083098號函修正發布 第1點、第4點,並自105年2月22日起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南市 / 衛生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一、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重大食品安全稽查及取締業務,
    特依臺南市食品安全管理自治條例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設置食品安全
    聯合稽查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四、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衛生局副局長兼任;秘書一人,由本
    府衛生局食品藥物管理科科長兼任;幹事若干人,由教育局、農業局
    、經濟發展局、環境保護局、警察局、新聞及國際關係處、法制處、
    消費者保護官及政風處指派一至二人、衛生局指派四人兼任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