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政府衛生局所屬各衛生所衛材使用及管理作業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3月2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7年3月28日臺南市政府衛生局南市衛國建字第1070046114號函 修正發布第5點、第6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南市 / 衛生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五、衛材應由指定人員負責,統籌管理並負責帳務處理等事宜。
  (一)衛材設定其使用週期及使用安全參考量,以半年使用量為最高存
        量,以一個月份量為最低安全存量,並依衛生所需求辦理採購,
        隨時保持適當之庫存量,電腦設定應做到月結。
  (二)衛材存量低於安全存量時,應立即簽請採購。
  (三)衛材於驗收完畢後,應依進貨發票明細及衛材請購單,辦理入帳
        並將衛材進貨日期、數量及金額等相關資料輸入PHIS系統內,公
        務撥補亦同。並於次月十日前依「醫療採購基金」、「公務」來
        源分別製作系統報表送本局備查。
  (四)衛材應放置固定位置,妥善保管,配發時應依先進先出原則使用
        ,並應每月核對庫存,以避免衛材之滯存或逾期失效。
  (五)衛材管理應執行下列各項品質保證:
        1.適當保存衛材。
        2.衛材有效期間之管制。
        3.衛材供應存量之管制。
        4.破損或滯存品項之處理。
        5.適當之庫存率管制。
    各所應於次月十日前繳交當月效期前六個月內藥品衛材庫存月報表,
    由本局函文衛生所流通使用。

六、衛材之領用應依下列方式辦理:衛材依進貨日期,採先進先出原則領
    用,並登錄。衛生所備有衛材,依消耗量之多寡由指定人員管控並請
    領補充之。指定人員定期檢查庫房衛材之儲存狀況。衛材逾期或破損
    由各所逕行銷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