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衛材應由指定人員負責,統籌管理並負責帳務處理等事宜。
(一)衛材設定其使用週期及使用安全參考量,以半年使用量為最高存
量,以一個月份量為最低安全存量,並依衛生所需求辦理採購,
隨時保持適當之庫存量,電腦設定應做到月結。
(二)衛材存量低於安全存量時,應立即簽請採購。
(三)衛材於驗收完畢後,應依進貨發票明細及衛材請購單,辦理入帳
並將衛材進貨日期、數量及金額等相關資料輸入PHIS系統內,公
務撥補亦同。並於次月十日前依「醫療採購基金」、「公務」來
源分別製作系統報表送本局備查。
(四)衛材應放置固定位置,妥善保管,配發時應依先進先出原則使用
,並應每月核對庫存,以避免衛材之滯存或逾期失效。
(五)衛材管理應執行下列各項品質保證:
1.適當保存衛材。
2.衛材有效期間之管制。
3.衛材供應存量之管制。
4.破損或滯存品項之處理。
5.適當之庫存率管制。
各所應於次月十日前繳交當月效期前六個月內藥品衛材庫存月報表,
由本局函文衛生所流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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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衛材之領用應依下列方式辦理:衛材依進貨日期,採先進先出原則領
用,並登錄。衛生所備有衛材,依消耗量之多寡由指定人員管控並請
領補充之。指定人員定期檢查庫房衛材之儲存狀況。衛材逾期或破損
由各所逕行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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