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申請人於依銀行之創業貸款規定,取得銀行同意創業貸款之通知書後
,應檢附下列表件一式三份,向本局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
(二)創業貸款計畫書。
(三)身心障礙證明正反面影本。
(四)新式戶口名簿現住人口含詳細記事。
(五)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公司證明文件或其他機關核發開(執)業許
可證影本。
(六)銀行貸款證明正本。
(七)未曾獲中央或地方政府機關創業性補助切結書。
前項文件非正本者,本局得查驗其正本,如有欠缺,本局應限期通知
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不予受理。
前項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局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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