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申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一)未符合第三點所定之資格條件者。
(二)違反第九點第二項經駁回申請者。
(三)依申請人陳述及提供資料內容,顯無理由者。
(四)申請人勝訴可獲得之利益與申請補助費用不相當者。
(五)申請人於第一審及第二審均敗訴,依其第三審所提出資料內容
,顯無理由者。
(六)申請人之資力,依其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中
,該雇主「薪資」類別之給付總額計算,月平均收入逾新臺幣
七萬五千元者。
(七)因所申請之補助案件涉及刑事責任並經起訴者。
(八)曾有依本要點應繳還之補助金,尚未繳回者。
(九)其他特殊情形經審查小組審議無補助之必要者。
|
九、申請本補助者,應自每一審訴訟提起之日或聲請強制執行之日起六個
月內,檢具申請書、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勞工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明細
表、切結書(包括資格條件等相關事項之切結)及申請人最近一年綜
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並按申請補助項目另外檢具下列文件:
(一)律師撰狀費: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起(上)訴或答辯書狀
影本及支付費用收據正本。但已有裁判書者,應檢具其影本。
(二)裁判費:
1.訴訟程序: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起(上)訴或答辯書狀
及裁判費收據正本。但如已有裁判書者,應檢具其影本。
2.督促程序: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支付命令聲請狀影本及
裁判費收據影本。
(三)強制執行費: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強制執行聲請狀影本及
強制執行費收據影本。
(四)律師費: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律師委任狀、起(上)訴或
答辯書狀影本及支付費用收據正本。但如已有裁判書者,應檢
具其影本。
(五)訴訟期間生活費用: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起(上)訴或答
辯書狀及無工作收入或其他同性質補助之證明(全戶綜合所得
稅免納稅證明文件影本或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出具之失業認定影
本,擇一檢附),每月具領時另應附具符合規定之切結書。但
已有裁判書者,應檢具其影本。
(六)重大勞資爭議案件特別補助金: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起(
上)訴或答辯書狀與未領取工資、資遣費、退休金及非自願離
職勞工之切結書或證明文件。但如已有裁判書者,應檢具其影
本。
(七)依本要點第三點第二項提出申請者,申請前述各款各項補助費
用,免附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惟需檢附臺南市就業歧視評
議委員會審定書影本。
申請文件有欠缺,經本局以書面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得駁
回其申請。
申請文件如有特殊情事經審查小組審議通過者,得毋庸檢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