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市長交辦或指示事項之追蹤類別如下:
(一)市長於市政會議指裁示事項。
(二)市長巡視指示事項。
(三)市長於臺南市議會(以下簡稱議會)市政總質詢答詢承諾事項。
(四)其他市長交辦或指示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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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市長交辦或指示事項,由本府或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
研考會)以列管表通知主辦機關辦理。如主辦機關為二級以下機關者
,同時副知主管機關,主管機關應負督導之責任。
市長於議會市政總質詢答詢承諾事項,主辦機關之府會聯絡人紀錄後
,副知研考會列管追蹤。
主辦機關認為列管事項非其業管範圍而有調整必要者,應於文到三日
內主動與權責機關協調改分,並報本府或研考會調整分辦;認定有困
難或有爭議者,由研考會簽請秘書長或其授權人員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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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市長交辦或指示事項由本府或研考會區分重要等級,標示於列管表。
前項重要等級之區分原則如下:
(一)第一優先
1.屬市長明確指示完成期限者。
2.屬市長關切之季節性問題者。
3.屬攸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者。
4.屬訂修或廢止法規者。
5.屬訂修措施、方案、計畫者。
(二)第二優先
1.擬具報告者。
2.屬查詢或督導案件者。
3.屬研議或評估可行性事項者。
4.屬加強或改進現行措施者。
(三)第三優先
1.屬宣導工作者。
2.屬教育訓練工作者。
3.屬經常性辦理工作者。
4.其他非屬前二款情形者。
主辦機關應優先處理重要等級較高之市長交辦或指示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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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市長交辦或指示事項,主辦機關收到列管表後,應訂定合理之預定完
成期限回復研考會,俾利列管作業。
前項預定完成期限,主辦機關應依市長交辦或指示事項之內容或難易
程度審慎訂定。必要時,研考會得洽商主辦機關調整。
市長於議會市政總質詢答詢承諾事項,有承諾辦理期限者,主辦機關
應依承諾期限函復質詢議員;未承諾辦理期限者,應於議員市政總質
詢之日起一個月內函復質詢議員。但案情複雜或有其他原因,無法於
預定期限內處理者,應敘明理由先行函復質詢議員,並適時將辦理情
形向質詢議員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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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市長交辦或指示事項之追蹤狀態,區分為解除追蹤、自行追蹤、併案
追蹤及繼續追蹤。
前項追蹤狀態之判斷基準如下:
(一)解除追蹤:
1.屬訂修或廢止法規,於法規經核定者。
2.屬訂修措施、方案、計畫,於該措施、方案、計畫經核定者。
3.屬擬具報告,於主辦機關提出報告並由本府核閱者。
4.屬查詢或督導案件,於主辦機關具復並由本府核可者。
5.其他事項於主辦機關確實完成者。
6.因情事變更致不能完成,經報本府同意免予續辦者。
7.屬經常性辦理工作,具階段性成果,並持續辦理者。
8.屬宣導、教育訓練工作,已開始辦理者。
(二)自行追蹤:研議或評估、加強或改進現行措施者,仍於辦理中。
(三)併案追蹤:同一追蹤類別之交辦或指示內容類似者,範圍較窄者
併入較廣者追蹤,新案併入舊案追蹤。
(四)繼續追蹤:主辦機關辦理情形未符合前三款情形者。
同一市長交辦或指示事項有數主辦機關,其中部分主辦機關符合前項
第一款至第三款情形者,得分別辦理解除追蹤、自行追蹤或併案追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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