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程依高雄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六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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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下列各科、室、中心,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火災預防科:防火教育、宣導與管理,消防安全設備審查、檢查之
策劃、執行、研究、諮詢、督導、考核,違規行政裁罰及處理等事
項。
二、災害搶救科:各種災害搶救規劃指導,消防水源規劃管理,特種災
害搜救業務之規劃、指導及考核,消防民力運用等事項。
三、緊急救護科:緊急救護業務之規劃、指導及考核等事項。
四、災害管理科:災害防救制度、法令、計畫之研訂、協調聯繫、督導
、考核,災害緊急應變及資源管理等事項。
五、火災調查科:火災原因之調查、鑑識、統計、分析及火災證明之核
發等事項。
六、危險物品管理科:公共危險物品管理、可燃性高壓氣體管理、爆竹
煙火管理、燃氣熱水器承裝業管理及防範一氧化碳中毒、危險物品
舉發裁處等業務之策劃、執行、諮詢等事項。
七、督察室:消防人員勤務之規劃督導與管理考核,消防人員執行勤務
傷病之急難救助、慰問及其他有關勤務作為之督察等事項。
八、教育訓練中心:消防人員教育訓練進修、消防學術倡導、研究發展
、消防車輛舟艇保養維修管理等事項。
九、秘書室:研考、文書、出納、事務管理、財產管理、廳舍營繕、通
訊、消防車輛舟艇裝備器材供應採購、機要文書處理、法規、印信
及不屬於其他科、室、中心事項。
十、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消防勤務之規劃、指揮、調度、管制、協調、
聯繫及一一九報案管理、各項救災與為民服務成果統計等事項。整
體網路環境建立、軟體推展與維護、各項資訊系統維護、硬體維護
、通信設備設置及維護、辦理教育訓練及公關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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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科長、主任、秘書、技正、專員、督察、
股長、督察員、分析師、科員、技士、管理師、小隊長、技佐、護理師
、護士、辦事員、隊員、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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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會計室,置主任、專員、股長、科員、辦事員,依法辦理歲計、
會計及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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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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