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消防局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日高雄市政府高市府人力字第 10231186400號令修正 發布第1條、第3條至第5條、第14條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高雄市 / 組織類

法規異動

修正

  本規程依高雄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六條規定訂定之。

  本局設下列各科、室、中心,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火災預防科:防火教育、宣導與管理,消防安全設備審查、檢查之
      策劃、執行、研究、諮詢、督導、考核,違規行政裁罰及處理等事
      項。
  二、災害搶救科:各種災害搶救規劃指導,消防水源規劃管理,特種災
      害搜救業務之規劃、指導及考核,消防民力運用等事項。
  三、緊急救護科:緊急救護業務之規劃、指導及考核等事項。
  四、災害管理科:災害防救制度、法令、計畫之研訂、協調聯繫、督導
      、考核,災害緊急應變及資源管理等事項。
  五、火災調查科:火災原因之調查、鑑識、統計、分析及火災證明之核
      發等事項。
  六、危險物品管理科:公共危險物品管理、可燃性高壓氣體管理、爆竹
      煙火管理、燃氣熱水器承裝業管理及防範一氧化碳中毒、危險物品
      舉發裁處等業務之策劃、執行、諮詢等事項。
  七、督察室:消防人員勤務之規劃督導與管理考核,消防人員執行勤務
      傷病之急難救助、慰問及其他有關勤務作為之督察等事項。
  八、教育訓練中心:消防人員教育訓練進修、消防學術倡導、研究發展
      、消防車輛舟艇保養維修管理等事項。
  九、秘書室:研考、文書、出納、事務管理、財產管理、廳舍營繕、通
      訊、消防車輛舟艇裝備器材供應採購、機要文書處理、法規、印信
      及不屬於其他科、室、中心事項。
  十、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消防勤務之規劃、指揮、調度、管制、協調、
      聯繫及一一九報案管理、各項救災與為民服務成果統計等事項。整
      體網路環境建立、軟體推展與維護、各項資訊系統維護、硬體維護
      、通信設備設置及維護、辦理教育訓練及公關等事項。

  本局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科長、主任、秘書、技正、專員、督察、
  股長、督察員、分析師、科員、技士、管理師、小隊長、技佐、護理師
  、護士、辦事員、隊員、書記。

  本局設會計室,置主任、專員、股長、科員、辦事員,依法辦理歲計、
  會計及統計事項。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