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績優調解工作人員獎勵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6月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0年6月3日高雄市政府高市府民宗字第11031210700號函修正發 布第7點
法規體系: / 高雄市 / 民政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七、里鄰長、社會人士及有關機關團體人員全年轉介調解,經受理或協同
    調解成立之獎勵標準如下(如附表四):
    (一)轉介四十件至六十件,或協同調解成立二十件至四十件:頒發
          區長獎狀。
    (二)轉介六十一件至八十件,或協同調解成立四十一件至六十件:
          頒發民政局長獎狀。
    (三)轉介八十一件至一百一十九件,或協同調解成立六十一件至八
          十九件:頒發市長獎狀。
    (四)轉介一百二十件以上或協同調解成立九十件以上:依鄉鎮市調
          解績優人員獎勵要點規定予以獎勵。
    全年轉介或協同調解成立案件兩項工作均達獎勵標準者,分別獎勵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