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里鄰長、社會人士及有關機關團體人員全年轉介調解,經受理或協同
調解成立之獎勵標準如下(如附表四):
(一)轉介四十件至六十件,或協同調解成立二十件至四十件:頒發
區長獎狀。
(二)轉介六十一件至八十件,或協同調解成立四十一件至六十件:
頒發民政局長獎狀。
(三)轉介八十一件至一百一十九件,或協同調解成立六十一件至八
十九件:頒發市長獎狀。
(四)轉介一百二十件以上或協同調解成立九十件以上:依鄉鎮市調
解績優人員獎勵要點規定予以獎勵。
全年轉介或協同調解成立案件兩項工作均達獎勵標準者,分別獎勵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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