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妥善運用本市各行政區之區里公共設施及環境改善費,以適時改善 區里公共設施及執行防疫、病媒蟲害防治與公共環境衛生工作,特訂 定本要點。
五、區里公共設施及環境改善費支用項目如下: (一)里活動中心所在建物之修繕及購置設備。 (二)區里廣播系統之建置與維護。 (三)六公尺以下巷道之修繕。 (四)防疫、病媒蟲害防治及公共環境衛生工作之執行,及宣導或觀 摩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