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區里公共設施及環境改善費支用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6月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0年6月1日高雄市政府高市府民區字第11031209200號函修正發 布第1點、第5點
法規體系: / 高雄市 / 民政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一、為妥善運用本市各行政區之區里公共設施及環境改善費,以適時改善
    區里公共設施及執行防疫、病媒蟲害防治與公共環境衛生工作,特訂
    定本要點。

五、區里公共設施及環境改善費支用項目如下:
    (一)里活動中心所在建物之修繕及購置設備。
    (二)區里廣播系統之建置與維護。
    (三)六公尺以下巷道之修繕。
    (四)防疫、病媒蟲害防治及公共環境衛生工作之執行,及宣導或觀
          摩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