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工作執行重點:
(一)為民服務態度:
1.各戶政事務所(以下簡稱各戶所)擔任櫃檯窗口作業人員應
保持儀容整潔、口齒清晰、態度良好及熟稔戶政相關法令。
2.戶政人員上班時應佩戴識別證,俾利民眾識別;上下班不得
遲到早退,於臨下班時如有民眾到所申辦戶籍案件,亦應本
為民服務熱誠,予以受理。
3.戶政人員對洽公民眾,應主動招呼,竭誠服務,委婉說明,
不可藉故推諉;待辦人數達五人以上時應啟動「預審」機制
,由主管或資深人員擔任預審人員並穿著背心,先行審核待
辦民眾所攜文件,文件不齊者可先行離開,免除待辦時間。
電話洽詢亦應注意電話禮貌,詳實答復。
4.戶政人員對於不合規定之戶籍申請案件,除以口頭具體委婉
說明外,並應填發一次告知單。
5.各戶所每三個月應舉行改善服務態度檢討會一次(可配合所
務會議辦理並備紀錄),由主任主持,除檢討服務態度外並
研讀服務案例,使同仁更能注意及力求改進。
6.對於為民服務態度熱忱、積極主動、儘速完成,經民眾反映
並查證屬實、上級機關來函表揚,或主動協助市民解決困難
有具體事蹟者,應由單位主管主動簽報,除於所務會議表揚
外,並列入平時考核紀錄及年終考績參考。
(二)為民服務措施:
1.各戶所應於民眾閱覽處所製作「受理申請案件作業程序表」
、「戶政案件申請須知」、「戶政申請案件處理時限表」、
「戶政規費一覽表」及「戶籍罰鍰處罰金額基準表」等圖表
,以便民眾參閱。
2.各戶所在員額許可範圍內,應儘量多設綜合櫃檯受理戶籍登
記,並實施單一窗口全程服務;窗口應維持適當人力,受理
人員差假時,應派員代理。
3.為便利民眾申領戶籍謄本,可由民眾具信函貼足郵資信封向
各戶所申辦或利用網路、電話申請,約定時間取件。
4.民眾申辦戶籍案件應抽取號碼牌依序叫號,各戶所設置綜合
受理櫃檯全程服務,對於申請人提憑文件不全者,戶政人員
應確實填發一次告知單,交申請人簽收,並以口頭詳實說明
。
5.戶政人員對於民眾申請案件,應依據相關法令詳加審核,遇
有疑問時,應即請教資深人員或請示主管,或以電話請示本
府民政局(以下簡稱本局),不得輕易擅作決定拒絕或批駁
。
6.戶籍登記因戶政人員登錄錯誤者,應由當事人現戶籍地戶所
負責查明更正,無須當事人另行申請更正。
7.各戶所對於民眾查詢其親友住址或查尋離家出走、行方不明
、失蹤人口等事項,應予受理並協助查尋。
8.戶政人員應隨時檢討不合時宜之法令,力求工作簡化、革新
及便民,並保障民眾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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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考核與獎懲:
(一)各戶所得主動派員到學校受理學童國民身分證初領作業,並辦
妥親送發給,績效優異者,依下列規定辦理獎勵(如附表一)
:
1.全所全年收件一百件以上,三百件以下:承辦人員及有功人
員二人,各嘉獎一次。
2.全所全年收件三百零一件以上,一千件以下:承辦人員及有
功人員三至四人,各嘉獎一次。
3.全所全年收件一千零一件以上,二千件以下:承辦人員及有
功人員三至五人,各嘉獎二次。
4.全所全年收件二千零一件以上:承辦人員記功一次,有功人
員三至五人各嘉獎二次。
(二)對於民眾須親自申辦而無法親自辦理者,各戶所得前往當事人
住家、醫療院所、監所等地受理,經查屬實,依下列規定辦理
敘獎(如附表二):
1.全所全年累計二十件以下:有功人員二人,各嘉獎一次。
2.全所全年累計二十一件以上,四十件以下:有功人員三人,
各嘉獎一次。
3.全所全年累計四十一件以上,六十件以下:有功人員三人,
各嘉獎二次。
4.全所全年累計六十一件以上:有功人員五人,各嘉獎二次。
(三)有下列事項者,應予懲處情形及額度:
1.對於為民服務業務,無故拖延或藉機刁難,經民眾反映或上
級指正,並經詳實查證確有具體事實者,單位主管應按情節
輕重,主動簽報核予申誡一次或二次處分;並列案加強督促
指導及作成輔導紀錄,列入平時考核紀錄及年終考績參考。
2.前目經處分人員,嗣後如未改進或故意再犯,同一年內再經
民眾反映或主管指正,應再擬予申誡二次或記過一次處分,
其直屬主管應連帶負督導不週之責,核予申誡一次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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