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縣村里幹事服務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96年8月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6年8月3日高雄縣政府府民治字第 0960181529號函修正發布第8 點、第14點、第15點、第20點
法規體系: / 高雄市 / 民政類

法規異動

修正

八、村、里幹事服務事項如下:
  (一)推行政令,反映民意。
  (二)辦理社會救助及福利服務事項。
  (三)協助辦理兒童、少年、婦女、身心障礙者、老人保護、家庭暴力
        及性侵害防治、高風險家庭等通報、防治及訪查事項。
  (四)代繕各種申請書表及辦理村、里辦公處證明事項。
  (五)分送有關役政通知書、徵集令、辦理役男身家調查及兵役資料之
        查報。
  (六)辦理村、里例行會議,並加強鄰長會議,應作成詳細紀錄,以便
        查考。
  (七)辦理各種公職人員選舉選務工作。
  (八)辦理房屋稅、地價稅發單催徵綜合所得稅輔導申報、發單、催徵
        。
  (九)村、里長交辦事項。
  (十)鄉(鎮、市)公所交辦事項。

十四、村、里辦公處應置下列設備及資料簿冊(隨時更新):
    (一)村、里辦公處應置備辦公桌椅、公文櫃、記事板、外出服務告
          示牌、擴音機及電話。
    (二)必備簿冊:
          1.工作綜合紀錄簿(格式如附件二)。
          2.收發文簿(格式如附件三)。
          3.財產登記簿(格式如附件四)。
          4.村、里鄰長名冊(格式如附件五)。
          5.村、里經費收支簿及有關原始憑證。
          6.低收入戶、中低老人、獨居老人及身心障礙者等與社會福利
            服務有關民眾之名冊。
    (三)必備資料:
          1.行政區域圖。(應標明村、里內各項公共設施)
          2.戶長資料(增加電話欄位)。
          3.村、里辦公處證明事項。
          4.村、里服務法令資料。

十五、為加強村、里幹事服勤績效,擴大為民服範圍,特規定村、里幹事
      查報事項如下:
    (一)道路、水溝、橋涵、水利工程等公共設施事項。
    (二)公園、綠地、行道樹、路燈等公共設施事項。
    (三)妨害公共安全事項。
    (四)廢棄物、水溝、公廁等清理維護事項。
    (五)戶外自來水漏水改善事項。
    (六)電力、電話、電信設施事項。
    (七)協助社會救助兒童、少年、婦女、身心障礙者、老人保護、家
          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高風險家庭等查察通報事項、福利服務
          事項。
    (八)天然災害事項。(查報單格式如附件六)
    (九)其它改善生活環境事項。
    (十)其它增進民眾福祉有關事項。
      前項各細目如附件七。

二十、鄉(鎮、市)公所轉送本府各單位之查報事項,已逾兩週未獲答復
      者,應予催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