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協助新草衙市有地占用戶購得土地後興 建房屋,以改善住屋環境,並促進都市景觀更新,提供優惠貸款,特制 定本自治條例。
本自治條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及高雄銀行徵信、授信有關 規定辦理。
本自治條例所訂事項,應納入貸款契約。
本自治條例有效期間自公布日起至九十一年八月三十一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