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電子支付作業系統:指主管機關與市庫代理銀行(以下簡稱代理
銀行)及各機關間,利用電子化網路處理集中支付電子資料(以
下簡稱電子支付資料)之作業系統。
(二)自然人憑證:指內政部憑證管理中心簽發各機關作業人員之憑證
IC卡,作為登入電子支付作業系統之個人身分識別設施。
(三)數位簽章:指經由電子化網路,以一組加密金鑰對,取代驗證機
關簽章及印鑑之非實體簽章。
(四)放行憑證:指政府憑證管理中心或組織及團體憑證管理中心核發
各機關使用之數位簽章憑證。
(五)支付簽放憑證:指主管機關使用之數位簽章憑證。
(六)憑證管理中心:指經中央主管機關授權核定,管理電子支付作業
所需各項憑證之作業中心。
(七)放行:指於電子支付作業系統中,完成放行憑證數位簽章後,將
電子資料傳輸至主管機關之行為。
(八)簽放:指於電子支付作業系統中,完成支付簽放憑證數位簽章後
,傳送付款指示予代理銀行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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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機關作業人員之自然人憑證及各機關放行憑證之申請、廢止及其他
異動事項,由各機關使用者自行向憑證管理中心辦理。
各機關使用者應於電子支付作業系統完成前項憑證之註冊程序後,再
以該憑證進行電子支付作業。
各機關作業人員職務異動時,應填具申請表送主管機關辦理異動手續
,未完成異動手續前已支付之款項,仍應負責;自然人憑證無法正常
使用者,應填具申請表送主管機關申請緊急密碼,作為個人暫時登入
電子支付作業系統之身分識別方式。
電子支付作業系統使用者密碼由主管機關核發,各機關接獲密碼使用
通知後,應即登入電子支付作業系統,變更預設密碼為自定密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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