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市庫集中支付電子作業處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1日高雄市政府高市府財支付字第10332440100號函修 正發布第3點、第4點,並自103年11月11日生效
法規體系: / 高雄市 / 財政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三、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電子支付作業系統:指主管機關與市庫代理銀行(以下簡稱代理
        銀行)及各機關間,利用電子化網路處理集中支付電子資料(以
        下簡稱電子支付資料)之作業系統。
  (二)自然人憑證:指內政部憑證管理中心簽發各機關作業人員之憑證
        IC卡,作為登入電子支付作業系統之個人身分識別設施。
  (三)數位簽章:指經由電子化網路,以一組加密金鑰對,取代驗證機
        關簽章及印鑑之非實體簽章。
  (四)放行憑證:指政府憑證管理中心或組織及團體憑證管理中心核發
        各機關使用之數位簽章憑證。
  (五)支付簽放憑證:指主管機關使用之數位簽章憑證。
  (六)憑證管理中心:指經中央主管機關授權核定,管理電子支付作業
        所需各項憑證之作業中心。
  (七)放行:指於電子支付作業系統中,完成放行憑證數位簽章後,將
        電子資料傳輸至主管機關之行為。
  (八)簽放:指於電子支付作業系統中,完成支付簽放憑證數位簽章後
        ,傳送付款指示予代理銀行之行為。

四、各機關作業人員之自然人憑證及各機關放行憑證之申請、廢止及其他
    異動事項,由各機關使用者自行向憑證管理中心辦理。
    各機關使用者應於電子支付作業系統完成前項憑證之註冊程序後,再
    以該憑證進行電子支付作業。
    各機關作業人員職務異動時,應填具申請表送主管機關辦理異動手續
    ,未完成異動手續前已支付之款項,仍應負責;自然人憑證無法正常
    使用者,應填具申請表送主管機關申請緊急密碼,作為個人暫時登入
    電子支付作業系統之身分識別方式。
    電子支付作業系統使用者密碼由主管機關核發,各機關接獲密碼使用
    通知後,應即登入電子支付作業系統,變更預設密碼為自定密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