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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野生動物保育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6月1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8年 6月18日高雄市政府高市府經三字第0980035189號令修正公 布第 2條條文
法規體系:
/
高雄市
/
教育類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0年 3月 1日高雄市政府(90)高市府建三字第3091號令制定公布 全文 7條;並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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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8年 6月18日高雄市政府高市府經三字第0980035189號令修正公 布第 2條條文
法規異動
修正
[修正]第二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高雄市政府,管理機關為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 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