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都市計畫法高雄市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5月1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0年5月13日高雄市政府高市府都發規字第 11002180300號令修 正發布第18條附表一
法規體系: / 高雄市 / 建設類

歷史沿革

1. (高雄縣市合併後訂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14日高雄市政府高市府都發規字第 10230151300號令訂 定發布全文30條;除第24條自中華民國 102年7月1日施行外,自發布日 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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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3日高雄市政府高市府都發規字第10305577500號令修 正發布第6條、第7條、第10條、第14條、第16條、第18條、第22條、第 23條、第24條、第26條、第27條、第30條;增訂第24條之1;刪除第5條 條文,並自103年10月23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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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106年6月19日高雄市政府高市府都發規字第 10632241900號令修 正發布第23條、第24條、第24條之1條文及第18條附表1,除第24條之1第2 項第3款規定之施行期限至118年12月31日止,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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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日高雄市政府高市府都發規字第 10733891100號令修 正發布第18條附表1及新增第24條之2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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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109年6月1日高雄市政府高市府都發規字第10932544700號令修正 發布第18條附表一及新增第24條之3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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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10年1月18日高雄市政府高市府都發規字第 11000105200號令修 正發布第24條之2、第24條之3;增訂第22條之1、第24條之4條文,並自發 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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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10年5月13日高雄市政府高市府都發規字第 11002180300號令修 正發布第18條附表一

法規異動

修正

本市都市計畫範圍內劃定下列使用分區,分別管制其使用;其使用管制項
目及內容如附表一。但其他法律、法規命令、自治條例或都市計畫書另有
規定者,從其規定:
一、住宅區。
二、商業區。
三、工業區。
四、行政區。
五、文教區。
六、漁業區。
七、風景區。
八、保護區。
九、保存區。
十、水岸發展區。
十一、農業區。
十二、葬儀業區。
十三、特定倉儲轉運專用區。
十四、體育運動區。
十五、電信專用區。
十六、宗教專用區
十七、其他使用分區或特定專用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