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都市計畫範圍內劃定下列使用分區,分別管制其使用;其使用管制項 目及內容如附表一。但其他法律、法規命令、自治條例或都市計畫書另有 規定者,從其規定: 一、住宅區。 二、商業區。 三、工業區。 四、行政區。 五、文教區。 六、漁業區。 七、風景區。 八、保護區。 九、保存區。 十、水岸發展區。 十一、農業區。 十二、葬儀業區。 十三、特定倉儲轉運專用區。 十四、體育運動區。 十五、電信專用區。 十六、宗教專用區 十七、其他使用分區或特定專用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