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互助經費由互助人每人每年負擔新臺幣一元;其餘由本府補助,最高 每人每年以新臺幣八百元為限。 前項福利互助經費由互助會於金融機構設立專戶儲存保管,並得提存定期 存款,其本金及孳息悉數充做福利互助之用。 福利互助經費年度結算不足福利互助支出時,由本府籌措財源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