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義勇人員福利互助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9月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0年9月9日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高市府警治字第11034963200號令 修正公布第10條條文
法規體系: / 高雄市 / 警政類

法規異動

修正

福利互助經費由互助人每人每年負擔新臺幣一元;其餘由本府補助,最高
每人每年以新臺幣八百元為限。
前項福利互助經費由互助會於金融機構設立專戶儲存保管,並得提存定期
存款,其本金及孳息悉數充做福利互助之用。
福利互助經費年度結算不足福利互助支出時,由本府籌措財源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