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依本條例第十條第二項規定申請重行核計房屋現值者,高雄 縣政府地方稅務局(以下簡稱本府地方稅務局)應指派人員調查,並於 十日內將核定情形通知納稅義務人。
本縣房屋稅每年徵收一次,徵收期間定為一個月,其開徵日期由本府地 方稅務局辦理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