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縣房屋稅徵收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5月1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8年 5月15日高雄縣政府府法一字第0980121494號令修正發布第 7 條及第13條條文
法規體系: / 高雄市 / 稅捐類

法規異動

修正

  納稅義務人依本條例第十條第二項規定申請重行核計房屋現值者,高雄
  縣政府地方稅務局(以下簡稱本府地方稅務局)應指派人員調查,並於
  十日內將核定情形通知納稅義務人。

  本縣房屋稅每年徵收一次,徵收期間定為一個月,其開徵日期由本府地
  方稅務局辦理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