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漁民服務中心場地使用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0日高雄市政府高市府海洋秘字第10833466900號令修 正發布第3條條文及第5條附表,並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高雄市 / 觀光交通類

法規異動

修正

本規則所稱場地,指三樓會議室及大禮堂。

申請使用本場地者,除第七條第一項規定情形外,應於活動舉辦十日前填
具申請書,並檢附活動內容說明書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如需排演、預演
或布置,亦應一併提出。
前項申請經核准後,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人限期繳納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
;逾期未繳納者,視為放棄使用場地之權利。
前項費用及保證金收費標準如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