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則所稱場地,指三樓會議室及大禮堂。
申請使用本場地者,除第七條第一項規定情形外,應於活動舉辦十日前填 具申請書,並檢附活動內容說明書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如需排演、預演 或布置,亦應一併提出。 前項申請經核准後,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人限期繳納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 ;逾期未繳納者,視為放棄使用場地之權利。 前項費用及保證金收費標準如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