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鼓山漁港遊艇遊憩專用區域遊艇碼頭使用管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2月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7年2月9日高雄市政府高市海洋產字第10730337000號函修正發 布第2點、第3點、第11點
法規體系: / 高雄市 / 觀光交通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二、本碼頭範圍及船席配置圖如附件 1,使用船舶種類如下:
  (一)A區停泊區:共十四席船席位,供總長度三十呎以上、六十呎以
        下之遊艇及六十呎以下帆船使用。
  (二)B區停泊區:共十席船席位,供總長度三十呎以下之遊艇使用。

三、申請使用本碼頭者,每次申請停泊期間以一年內為限,申請人應於停
    泊日前七日至十五日期間向本府海洋局(以下簡稱本局)提出申請(
    申請表如附件 2)並由本局審核。
    審核通過之申請船數多於船席數時,每次皆重新以抽籤決定之。

十一、違反本要點之規定者,本局得廢止核准並禁止其一個月至十二個月
      內使用本碼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