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本局提供查閱或複製資訊為申請當日前十四日內之影像檔案。
八、司法、警政及其他公務機關、學校申請查閱、複製錄影資訊應填具申 請書或正式來函申請;需複製錄影資訊者,應自備儲存設備。 當事人申請查閱應填寫申請書並檢具報案紀錄證明、身分證件影本( 非本人申請需附委託書及雙方身分證件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