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停車管理中心服務員工作調整原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3月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0年3月9日高雄市政府高市交停管字第11032678400號函修正發 布第4點
法規體系: / 高雄市 / 觀光交通類

法規異動

修正

四、調整對象及原則:
    (一)路邊服務員:
          1.工作表現良好,熟電腦操作(word及 excel)且具意願者,
            並視最近一年路邊開單績效,得擇優調整為內勤服務員。
          2.工作表現良好,電腦操作(word及 excel)尚可且具意願者
            ,並視最近一年路邊開單績效,得擇優調整為立體停車場服
            務員、拖吊場服務員、路邊班長、立體停車場場長或拖吊場
            場長。
          3.領有職業大貨車以上駕駛執照者,得調整為拖吊場服務員。
    (二)立體停車場及拖吊場服務員:
          1.同一職務任職達六年以上者,得辦理輪調。
          2.工作表現良好,熟電腦操作(word及 excel)且具意願者,
            得調整為路邊班長、立體停車場場長或拖吊場場長;上述人
            員均無意願者,則由符合本原則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資格之
            路邊服務員遞補。
          3.多餘人力、工作表現不佳或年度內懲處,經功過相抵後,累
            計達一小過(含)以上者,則調整為路邊服務員。
          4.因組織架構變更或委外經營者,以調任同質性單位、職務為
            原則。
    (三)路邊班長、立體停車場場長及拖吊場場長:
          1.同一職務任職達六年以上者,得辦理輪調。
          2.工作表現良好,熟電腦操作(word及 excel)且具意願者,
            得調整為本中心內勤服務員。上述人員均無意願或經甄審均
            無適任者,由立體停車場及拖吊場服務員遞補參與內勤服務
            員甄審;再無意願者,由符合本原則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資
            格之路邊服務員遞補參與內勤服務員甄選。
          3.多餘人力、工作表現不佳或年度內懲處,經功過相抵後,累
            計達一小過(含)以上者,則調整為路邊服務員、立體停車
            場服務員或拖吊場服務員。
          4.因組織架構變更或委外經營者,以調任同質性單位、職務為
            原則。
    (四)支援本局其他科室服務員及本中心內勤服務員:
          1.同一職務任職達六年以上者,得辦理輪調。
          2.支援本局其他科室服務員,因多餘人力、工作表現不佳或年
            度內懲處,經功過相抵後,累計達一小過(含)以上者,歸
            建本中心並調整為路邊服務員。
          3.因組織架構變更或業務調整需要而歸建本中心者,以調任同
            質性單位、職務為原則。
          4.本中心內勤服務員多餘人力、工作表現不佳或年度內懲處,
            經功過相抵後,累計達一小過(含)以上者,則調整為路邊
            服務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