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調整對象及原則:
(一)路邊服務員:
1.工作表現良好,熟電腦操作(word及 excel)且具意願者,
並視最近一年路邊開單績效,得擇優調整為內勤服務員。
2.工作表現良好,電腦操作(word及 excel)尚可且具意願者
,並視最近一年路邊開單績效,得擇優調整為立體停車場服
務員、拖吊場服務員、路邊班長、立體停車場場長或拖吊場
場長。
3.領有職業大貨車以上駕駛執照者,得調整為拖吊場服務員。
(二)立體停車場及拖吊場服務員:
1.同一職務任職達六年以上者,得辦理輪調。
2.工作表現良好,熟電腦操作(word及 excel)且具意願者,
得調整為路邊班長、立體停車場場長或拖吊場場長;上述人
員均無意願者,則由符合本原則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資格之
路邊服務員遞補。
3.多餘人力、工作表現不佳或年度內懲處,經功過相抵後,累
計達一小過(含)以上者,則調整為路邊服務員。
4.因組織架構變更或委外經營者,以調任同質性單位、職務為
原則。
(三)路邊班長、立體停車場場長及拖吊場場長:
1.同一職務任職達六年以上者,得辦理輪調。
2.工作表現良好,熟電腦操作(word及 excel)且具意願者,
得調整為本中心內勤服務員。上述人員均無意願或經甄審均
無適任者,由立體停車場及拖吊場服務員遞補參與內勤服務
員甄審;再無意願者,由符合本原則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資
格之路邊服務員遞補參與內勤服務員甄選。
3.多餘人力、工作表現不佳或年度內懲處,經功過相抵後,累
計達一小過(含)以上者,則調整為路邊服務員、立體停車
場服務員或拖吊場服務員。
4.因組織架構變更或委外經營者,以調任同質性單位、職務為
原則。
(四)支援本局其他科室服務員及本中心內勤服務員:
1.同一職務任職達六年以上者,得辦理輪調。
2.支援本局其他科室服務員,因多餘人力、工作表現不佳或年
度內懲處,經功過相抵後,累計達一小過(含)以上者,歸
建本中心並調整為路邊服務員。
3.因組織架構變更或業務調整需要而歸建本中心者,以調任同
質性單位、職務為原則。
4.本中心內勤服務員多餘人力、工作表現不佳或年度內懲處,
經功過相抵後,累計達一小過(含)以上者,則調整為路邊
服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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