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山坡地範圍劃定及檢討變更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5月1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0年5月10日高雄市政府高市府水保字第 11033018800號函修正 發布第4點、第9點
法規體系: / 高雄市 / 水利類

法規異動

修正

四、依本要點辦理山坡地範圍劃定及檢討變更作業,應於行政院農業委員
    會農林航空測量所出版之最新版五千分之一像片基本圖或中央機關所
    產製之最新版數值地形(高程)模型擇一作為基準之基圖(以下簡稱
    作業基圖)。

九、坡度分析應以作業基圖上之等高線疏密度,原則採坵塊法(適用於未
    有地形均質區分布圖時),並得輔以等高線法(適用於已有地形均質
    區分布圖時)所製作之坡度分布圖為研判依據,其方法如下:
    (一)坵塊法:
          1.於作業基圖上,以邊長八十公尺劃平行於座標方格線之方格
            ,以表五公式求其平均坡度;公式中n值與S值之關係如表七
            ;公式中n值與S值之關係如表八。
          2.參照作業基圖上等高線疏密度之分布情形,定其劃出區之天
            然地境界線。
    (二)等高線法:
          1.坡度以相鄰等高線之高差及其垂直線之水平距離依表九之公
            式計算之。
          2.於作業基圖上,相鄰等高線間距已定為五公尺,其垂直線之
            水平距離與坡度之關係如表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