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湖縣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五人至十五人, 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縣長就副縣長或本府具法制專長之高級職員調 派專任或兼任。其餘委員由縣長就本府高級職員調派專任或兼任,並遴 聘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擔任,任期四年,期滿得續聘之;其中社 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不得少於委員人數二分之一。委員應有二分之 一以上具有法制專長。 本會所需承辦人員,由縣長就本府職員中具法制專長者調派之,並得指 定一人為執行秘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