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研究發展獎勵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0月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3年10月8日澎湖縣政府府行規字第1031303103號函修正發布第 7點、第8點
法規體系: / 澎湖縣 / 通用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七、研究報告之評審,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本府行政處於每年十一月十五日前彙總各機關下年度之研究計畫
        項目,簽奉縣長核定後登錄。集體研究人員分屬不同單位時,得
        擇一單位彙送。
  (二)增減修正研究計畫項目者,各機關報經本府核定後,由本府行政
        處登錄。
  (三)原研究人員因重大原因(職務異動、臨時承辦專案等除外)無法
        撰寫者,各(單位)機關請指派人員接續研究提交,並報經本府
        核定後,送交本府行政處登錄。
  (四)各機關應於每年八月底前,檢附研究報告電子檔及書面紙本資料
        十份,送本府行政處辦理評審作業。
  (五)本府行政處於每年十月十五日前簽請縣長指派召集人一人,並遴
        聘相關學專家三至五人組成評審委員會。召集人及本府評審委員
        均為無給職,但府外專家學者評審委員完成初審及複審者,得分
        別支給審查費每篇四百元及出席費二千元。
  (六)評審委員會應召開評審會議,評定研究報告之等第,評審結果彙
        整(附表三、四)簽陳縣長核定。

八、獎勵以研究報告為對象,其等第及方式如下:
  (一)優等獎(需達九十分以上)(一名):頒發獎狀乙紙及獎金新臺
        幣一萬五千元及嘉獎二次。
  (二)甲等獎(二名):頒發獎狀乙紙及獎金新臺幣一萬元及嘉獎二次
        。
  (三)乙等獎(三名):頒發獎狀乙紙及獎金新臺幣六千元及嘉獎一次
        。
  (四)佳作獎(需達七十六分以上)(若干名):頒發獎狀乙紙及獎金
        新臺幣三千元及嘉獎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