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研究報告之評審,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本府行政處於每年十一月十五日前彙總各機關下年度之研究計畫
項目,簽奉縣長核定後登錄。集體研究人員分屬不同單位時,得
擇一單位彙送。
(二)增減修正研究計畫項目者,各機關報經本府核定後,由本府行政
處登錄。
(三)原研究人員因重大原因(職務異動、臨時承辦專案等除外)無法
撰寫者,各(單位)機關請指派人員接續研究提交,並報經本府
核定後,送交本府行政處登錄。
(四)各機關應於每年八月底前,檢附研究報告電子檔及書面紙本資料
十份,送本府行政處辦理評審作業。
(五)本府行政處於每年十月十五日前簽請縣長指派召集人一人,並遴
聘相關學專家三至五人組成評審委員會。召集人及本府評審委員
均為無給職,但府外專家學者評審委員完成初審及複審者,得分
別支給審查費每篇四百元及出席費二千元。
(六)評審委員會應召開評審會議,評定研究報告之等第,評審結果彙
整(附表三、四)簽陳縣長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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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獎勵以研究報告為對象,其等第及方式如下:
(一)優等獎(需達九十分以上)(一名):頒發獎狀乙紙及獎金新臺
幣一萬五千元及嘉獎二次。
(二)甲等獎(二名):頒發獎狀乙紙及獎金新臺幣一萬元及嘉獎二次
。
(三)乙等獎(三名):頒發獎狀乙紙及獎金新臺幣六千元及嘉獎一次
。
(四)佳作獎(需達七十六分以上)(若干名):頒發獎狀乙紙及獎金
新臺幣三千元及嘉獎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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