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戶政機關應用移民資訊管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8月1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5年8月10日澎湖縣政府府民戶字第1050043631號函修正發布第 1點至第3點,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澎湖縣 / 民政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一、依據及目的:
    為規範澎湖縣(以下簡稱本縣)戶政機關依據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
    稱移民署)頒訂之「內政部移民署線上應用服務查詢作業使用須知」
    及「各機關應用移民資訊連結作業及管理要點」應用「內政部移民署
    線上應用服務系統」(以下簡稱本系統)查詢使用入出國(境)等資
    訊,防止網路連線取得之個人資料電腦檔案不當使用或洩漏,俾保障
    個人資料隱私,落實應用本系統之資訊安全管理,特訂定本要點。

二、業務使用範圍及法令依據:
    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民政處及所屬戶政事務所(以下簡稱戶
    政機關)於受理國籍變更案件、出境滿二年未(再)入境人口、逕遷
    戶政事務所人口、清查人口作業、印鑑證明及其他戶政業務時,依據
    國籍法、戶籍法及戶政相關規定,使用本系統線上查詢,取得入出國
    (境)資料、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澳門居民及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申
    請來臺入出國(境)、外國人居停留資訊。

三、作業及注意事項:
  (一)戶政機關應依上開規定,於執行法定職務之必要範圍內提出申請
        查詢資料項目,並設置本系統專責管理人員至少一人,負責內部
        帳號申請、註銷、管理與稽核作業。
  (二)戶所申請帳號,應登入移民署線上應用服務查詢作業系統(網址
        :https://ncp.immigration.gov.tw/niaweb )首頁選取「自然
        人申請帳號」功能選項,並填寫申請電子表單,勾選使用項目後
        送出並列印申請表,申請表經內部核准後函送本府民政處代為提
        交送件。
  (三)稽核及帳號權限管理功能申請,須由專責管理人員持機關憑證至
        本系統「機關個別註冊」功能選項,填寫申請電子表單申請,勾
        選使用項目後送出,上述送件至移民署審核完成(約工作日四天
        ),並自行於本系統登入啟用。
  (四)經核准為使用者僅得為公務之需要查詢資料,不得為公務以外之
        利用,且應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公務員服務法等相關規定蒐集
        、處理及利用資料,並負保密義務,不得洩露;非經核准之人員
        ,不得擅自查詢。
  (五)使用者應親自查詢資料,於查詢完竣或離開電腦時,應登出本系
        統,嚴防他人未經授權使用電腦,取得資料。
  (六)使用者查詢列印之書面資料應併同申請案件歸檔保存,非經主管
        核准不得攜出或將資料外洩,並應依檔案管理辦法規定存檔銷毀
        ;但辦理國籍變更案件應隨文檢附申請人入出國(境)資料層轉
        上級機關者,不在此限。如紙本文件無保留之必要性,應即銷毀
        至無法辨識。
  (七)專責管理人員應每半年清查使用者權限,使用者因業務調整、調
        職、停職及離(退)職等原因,不使用本系統時,應於當日終止
        其帳號使用權限,並留存紀錄以供稽核。
  (八)使用者之自然人憑證遺失時,應立即通知移民署終止該帳號之使
        用權限。
  (九)使用本系統異常時,有即時查詢資料之必要者,應依移民署前揭
        作業使用須知,以疑義查詢表傳真移民署代為查詢,並於傳真後
        翌日起三日內補送公文備查。
  (十)依本要點所生之重要紙本文件(如:帳號申請書、查詢紀錄表、
        稽核紀錄等)有保存必要者,保存年限為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