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基金以本府為主管機關,本府財政處為執行單位。
本基金來源如下: 一、本府取得土地處分收入。 二、向地方建設基金貸款。 三、向本縣平均地權基金貸款。 四、向金融機構貸款。 五、本基金孳息。 六、政府補助收入。 七、其它收入。
本基金收支情形,應按期編製會計報表分送本府主計處及各有關機關單 位。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