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區段徵收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1月2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00年 1月24日澎湖縣政府府行法字第 10013000682號令修正發 布第 2條、第 5條、第10條、第11條條文;並自中華民國 100年 1月 1 日施行
法規體系: / 澎湖縣 / 地政類

法規異動

修正

  本基金以本府為主管機關,本府財政處為執行單位。

  本基金來源如下:
  一、本府取得土地處分收入。
  二、向地方建設基金貸款。
  三、向本縣平均地權基金貸款。
  四、向金融機構貸款。
  五、本基金孳息。
  六、政府補助收入。
  七、其它收入。

  本基金收支情形,應按期編製會計報表分送本府主計處及各有關機關單
  位。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