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非都市土地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或養殖用地興建住宅計畫暨變更編 定審查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6月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5年6月2日澎湖縣政府府財開字第1050701914號函修正發布第7 點
法規體系: / 澎湖縣 / 地政類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0年11月30日澎湖縣政府九0澎府地開字第 64727號函訂定發布 全文16點,並自90年12月1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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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2年7月29日澎湖縣政府府地開字第0920042677號函修正發布第1 5 點,並自頒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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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3年4月6日澎湖縣政府府地開字第 0931200480號函修正發布第2 點、第13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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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93年8月26日澎湖縣政府府地開字第0930020213號函修正發布第4 點,並自頒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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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100年9月13日澎湖縣政府府財開字第 10006012752號令修正發布 全文20點,除第8點及第11點第2項自101年1月1日施行者外,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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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7日澎湖縣政府府財開字第10006017922號令修正發布 第5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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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澎湖縣政府府財開字第10107044152號令修正發布 全文21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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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103年1月14日澎湖縣政府府財開字第 10307001402號令修正發布 第3點、第4點、第6點、第10點、第21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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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104年6月24日澎湖縣政府府財開字第1040702446號函修正發布第 4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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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0日澎湖縣政府府財開字第 1040704998號函修正發布 第5點,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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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華民國105年1月26日澎湖縣政府府財開字第1050700355號函修正發布刪 除第八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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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中華民國105年6月2日澎湖縣政府府財開字第1050701914號函修正發布第7 點

法規異動

修正

七、申請住宅興建計畫之基地以興建一棟一戶為限,並為獨棟建築,其建
    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五十,容積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一百五十,建築基
    地面積不得超過三百三十平方公尺,並不得小於一百五十平方公尺,
    且應符合「澎湖縣畸零地使用規則」之最小寬深度。但屬下列情形之
    一者,建築基地面積得縮減百分之十範圍內辦理變更:
  (一)因道路退縮。
  (二)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且已分割為單
        獨所有。
    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三層樓,簷高以十點五公尺為限。
    建築基地之法定空地應留設百分之五十作為綠覆地,不得鋪面。
    個案申請用地變更,其因地形坵塊完整需要,面積得為百分之十以內
    之增加。但增加之面積不計入建蔽率。
    集體申請變更用地在一公頃以上者,應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三十條規定循鄉村區變更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