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申請住宅興建計畫之基地以興建一棟一戶為限,並為獨棟建築,其建
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五十,容積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一百五十,建築基
地面積不得超過三百三十平方公尺,並不得小於一百五十平方公尺,
且應符合「澎湖縣畸零地使用規則」之最小寬深度。但屬下列情形之
一者,建築基地面積得縮減百分之十範圍內辦理變更:
(一)因道路退縮。
(二)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且已分割為單
獨所有。
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三層樓,簷高以十點五公尺為限。
建築基地之法定空地應留設百分之五十作為綠覆地,不得鋪面。
個案申請用地變更,其因地形坵塊完整需要,面積得為百分之十以內
之增加。但增加之面積不計入建蔽率。
集體申請變更用地在一公頃以上者,應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三十條規定循鄉村區變更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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