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所屬各級學校及幼兒園辦理學生平安保險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8月0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1年8月8日澎湖縣政府府行法字第 1011304806號令修正發布名 稱及第1條、第2條、第3條條文及第6條附件;並自發布日施行(原名稱: 澎湖縣所屬各級學校辦理學生平安保險辦法)
法規體系: / 澎湖縣 / 教育類

法規異動

修正

  本辦法依國民教育法第五條之一及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三十三條訂定之。

  本辦法所稱學校,指國民中小學及核准立案之公私立幼兒園。

  學校學生應參加學生平安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為被保險人。但年齡
  滿六十五歲之學生,應提出健康告知文件,供承保機構決定是否予以納
  保之參據。
  幼兒園幼兒限為該園核定人數範圍內之二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