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國民教育法第五條之一及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三十三條訂定之。
本辦法所稱學校,指國民中小學及核准立案之公私立幼兒園。
學校學生應參加學生平安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為被保險人。但年齡 滿六十五歲之學生,應提出健康告知文件,供承保機構決定是否予以納 保之參據。 幼兒園幼兒限為該園核定人數範圍內之二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