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離島地區居民急重症轉診就醫包船交通費補助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日澎湖縣政府行政處府行法字第 10213030392號令修 正公布第7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澎湖縣 / 衛生類

法規異動

修正

  包船交通費之補助,不得超過下列標準,並按實核支:
  一、大倉村、員貝村、鳥嶼村至馬公每趟補助新臺幣三千元整。
  二、虎井里、桶盤里、吉貝村至馬公每趟補助新臺幣四千元整。
  三、望安鄉本島、將軍村至馬公每趟補助新臺幣一萬五千元整。
  四、花嶼村、東吉村、東、西嶼坪村至馬公每趟補助新臺幣二萬元整。
  五、七美鄉至馬公每趟補助新臺幣三萬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