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巨型廢棄物掩埋場收費使用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8月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3年8月5日澎湖縣政府府行法字第10313025672號令修正發布第 5條、第7條條文及第6條附表
法規體系: / 澎湖縣 / 環保類

法規異動

修正

委託代處理巨型廢棄物者,應以電話、現場或書面向環保局申請,並繳付
代處理費後,憑收費之收據進巨型場。

代處理費按自運巨型廢棄物之車次計費,收費標準如附表。

代處理費由環保局收費後,以年度結算分配數額,依下列原則運用及處理
。
一、巨型場設置所在地之鄉、市公所分配代處理費總額百分之二十作為巨
    型廢棄物清運及教育宣導活動相關經費。
二、巨型場設置所在地村(里)分配代處理費總額百分之二十作為建設設
    施、環境清理、教育宣導活動等相關費用。
三、環保局分配代處理費總額百分之六十並以收支對列方式編列預算作為
    巨型場興建、維護、管理所需經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