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政府辦理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補助申請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2月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5年12月9日澎湖縣政府府社婦字第1051208973號函修正發布第 2點、第3點、第5點、第6點,並自106年1月1日生效
法規體系: / 澎湖縣 / 社政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二、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本要點主管機關,本府社會處為承辦
    單位。

三、本要點補助對象為遭受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條、第六十三之一條第一
    項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被害人,並符合下列資格
    之一者:
  (一)設籍於澎湖縣(以下簡稱本縣)。
  (二)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
        ,已在臺灣地區合法居留並居住於本縣。

五、補助項目與內容
  (一)醫療費用補助
        1.扣除全民健康保險給付費用外,每人最高金額以新臺幣三千元
          為上限,其項目包括掛號費、開立驗傷診斷書及其他與性侵害
          案件相關之醫療費用。
        2.特殊藥材、毒藥物檢驗、住院病房差額、伙食等全民健康保險
          不給付費用,得專案申請補助。
        3.不具有全民健康保險對象身份之醫療補助項目:
         (1)依中央健康保險局給付標準支付。
         (2)依中央健康保險局不給付項目之自付費用。
  (二)心理復健費用補助
        1.醫療診所依中央健康保險局及衛生主管機關相關醫療收費規定
          辦理。
        2.福利機構團體相關專業人員心理復健費用最高補助標準:
         (1)個別晤談費:每小時最高補助新臺幣一千二百元,每次晤談
            以二小時為上限,每人每年最多補助二十四次。
         (2)夫妻或家族晤談費:每小時最高補助新臺幣一千六百元,每
            次晤談以二小時為上限,每件每年最高補助二十四次。
         (3)團體治療輔導費:每小時最高補助新臺幣一千六百元,每次
            輔導以二小時為上限,每團每年最高補助十二次。
  (三)律師費用補助
        1.每案警、偵訊及每審律師補助費用最高以新臺幣五萬元為(包
          括律師諮詢、出庭、閱卷、撰狀等)上限。
        2.每案每小時律師諮詢費用最高新臺幣三千元為限。
        3.每案每次撰狀補助費用最高新臺幣三千元為限。
        前項第二、三款與第一款重複競合者,依第一款為補助上限。
  (四)訴訟費用補助
        1.每案第一審訴訟費用最高新臺幣二萬元為限。
        2.每案第二、三審訴訟費用最高新臺幣三萬元為限。
  (五)緊急生活費用補助
        按當年度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為標準核發,每人每次以
        補助三個月為原則,同一個案以補助一次為限。
  (六)未婚媽媽新生兒營養補助
        按當年度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為標準核發,每人每次以
        補助三個月為原則,同一個案以補助一次為限。
  (七)安置及房屋租金補助
        1.機構安置:由本府與本縣受委託安置機構簽約設立庇護安置居
          所,庇護期限由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社工評估分為:臨
          時庇護:七日內;短期庇護:一個月內;中期庇護:三個月以
          內。每人每日安置費新臺幣六百元(含食宿),行政服務費每
          人每日新臺幣四百元,合計每人每日新臺幣一千元。被害人如
          有延長安置需要者,審核後得延長一次。
        2.租屋補貼:經本縣家庭暴力暨性侵防治中心社工評估適宜租屋
          庇護之個案,酌以補貼租屋租金最高每月新臺幣六千元,以補
          助三個月為原則,若經評估有長期租屋庇護需求者,審核後得
          延長補助至六個月。
        3.飯店、旅館安置:經本縣家庭暴力暨性侵防治中心社工評估宜
          協助安置飯店、旅館以維護其隱私安全者,酌以補助每房每日
          房資新臺幣一千六百元,補助期限七日為限。
        4.雜支費用,因緊急安置過程需支付之雜支如交通費(縣外核實
          報銷)、衣物、衛生用品等得支應之,唯每人以不超過新臺幣
          一千元為限。
  (八)通譯及手語翻譯費用補助:補助因不諳本國語言之外籍被  害人
        ,通譯服務每小時以新臺幣三百元計,未滿一小時減半支給;補
        助聽語障之被害人,手語翻譯服務每小時以新臺幣五百元計,未
        滿一小時減半支給。

六、申請方式
  (一)醫療費用與心理復健費用補助部分:
        1.由特約醫院按月檢附申請書及醫療費用明細表項本府社會處申
          請。
        2.被害人在未具有特約醫院就醫時,採自行付費方式,得檢附申
          請書、驗傷診斷書影本、相關身份證明文件及收據正本向本府
          社會處申請。
        3.福利機構團體專業人員執行心理復健費用,按月檢附執行服務
          之專業人員證照影本、服務紀錄及印領清冊正本向本府社會處
          申請。
  (二)律師與訴訟費用補助部分:
        以申請書、相關身份證明文件、委任狀影本及律師訴訟費用收據
        正本向本府社會處申請。
  (三)緊急生活費用補助部分:
        以申請書、相關身份證明文件及社工員調查報告表向本府社會處
        申請。
  (四)未婚媽媽新生兒營養補助部分:
        以申請書、新生兒入籍後相關身份證明文件及新生兒出生證明向
        本府社會處申請。
  (五)安置及房屋租金補助部分:
        1.機構安置:由受案社工於緊急庇護後一日內填寫個案庇護單轉
          介至庇護機構。由機構按季造冊,連同領據送本府請款;如需
          延長庇護期限,於庇護結束前三日填寫延長庇護申請單送交本
          府社會處審核。
        2.租屋補貼:由受案社工填寫庇護安置單,並按月協助個案檢附
          租屋證明暨領據申請經費補助。如需延長庇護期限,於庇護結
          束前十五日填寫延長庇護申請單送交本府社會處審核。
        3.飯店、旅館安置:由受案社工填寫庇護安置單,並於庇護結束
          後持領據辦理撥款。
        4.若本縣籍被害人於外縣市,經所在直轄市、縣(市)政府評估
          後進行庇謢安置者,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八條及同法施行
          細則第二十二條規定,實際支出經費由本府支應;安置費用標
          準依被害人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與受委託辦理安置
          服務機構所訂契約內容為準。
    前項一至五款所需戶籍資料得經申請人以書面同意,由承辦單位查詢
    電子戶籍謄本(戶役政系統)。
    第一項一至五款各申請表件格式由本府社會處另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