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出租供下列目的使用之縣有基地,得按應繳租金率六折計收。
(一)政府機關、非營利法人、慈善機關、公益團體、學校作事業目
的使用者,但地上建物或空地作營業使用部分,不得適用。
(二)外交使領館、代之處所屬之館舍及外僑學校使用者。
(三)身心障礙者(檢附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供自用者。
(四)獎勵民間投資興辦公園及停車場使用者。
(五)供自用住宅使用之承租戶面積在一百平方公尺以內部分。(包
含承租面積超過一百平方公尺以上,其在一百平方公尺以內之
範圍)。承租人如兼具兩種(含)以上之優惠資格或依其他法
令得享受租金優惠者,僅能就優惠之租金率擇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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