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縣有非公用不動產租賃處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0日澎湖縣政府府財產字第 1040704786號函修正發布 第17點,自104年12月13日生效
法規體系: / 澎湖縣 / 財政類

法規異動

修正

十七、出租供下列目的使用之縣有基地,得按應繳租金率六折計收。
    (一)政府機關、非營利法人、慈善機關、公益團體、學校作事業目
          的使用者,但地上建物或空地作營業使用部分,不得適用。
    (二)外交使領館、代之處所屬之館舍及外僑學校使用者。
    (三)身心障礙者(檢附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供自用者。
    (四)獎勵民間投資興辦公園及停車場使用者。
    (五)供自用住宅使用之承租戶面積在一百平方公尺以內部分。(包
          含承租面積超過一百平方公尺以上,其在一百平方公尺以內之
          範圍)。承租人如兼具兩種(含)以上之優惠資格或依其他法
          令得享受租金優惠者,僅能就優惠之租金率擇一辦理。